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6787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易某,女,汉族。
被告:付某,男,汉族。
被告***、易某、付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诉被告***、易某、付某、中国某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降低诉讼标的及撤诉申请书,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降至1万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应诉讼费应退还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其余3567元退还原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