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负责人:***,行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