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负责人:***,行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