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6627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禄粦,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英,福建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钟岭路**恒亿大厦**-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9392501K。

法定代表人:晏雪飞。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北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1086M。

法定代表人:蒋钦全。

原告***与被告***、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于2020年12月3日以被告***、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已与其达成庭外和解并已依约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孟晓媚

代书记员 廖尤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