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2634号
原告:***,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梅,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锋,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钟岭路1-3号恒亿大厦8楼-G。
法定代表人:晏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淼,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诉称,***是翰林苑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同时也是翰林苑公司派驻到竹树堂主堂保护修缮工程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工程以及屋面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项目的经理。2020年4月25日,***以翰林苑公司的名义将竹树堂主堂保护修缮工程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工程以及屋面制作安装施工工程分包给***施工,并签署了《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及《屋面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便组织购买了材料并对工程进行施工。2020年9月10日,经***确认,尚拖欠***工程款157599元。翰林苑公司是竹树堂主堂保护修缮工程的承包单位,***是翰林苑公司的合同代表,应当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请求判令:1.翰林苑公司与***向***支付工程款157599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翰林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翰林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据以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均明确约定了“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的情形,思明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依据其于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及《屋面制作安装施工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前述两份合同载明的发包单位、甲方为翰林苑公司,落款甲方授权代表处为***签字。其中《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主要内容包含木材采购、运输、烘干、制作、安装、防腐防虫、人工、机械、材料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10万元作为门窗定制材料预付款。门窗材料进场后,经业主、监理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和甲方代表验收合格,材料开始烘干,工厂正常进入加工状态后7日内甲方支付材料款制作人工材料费10万元,待门窗材料到场安装,按甲方向建设单位申请的进度款支付给乙方进度款等。《屋面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主要内容包含屋面木材采购、运输、制作、安装、防腐防虫、防水人工、机械、材料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6万元作为屋面定制材料预付款。屋面材料进场后,经业主、监理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和甲方代表验收合格,7日内甲方支付材料款制作人工费9万元等。前述两份合同第十三条均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讼争两份合同的内容分析,***的主要合同义务系为发包方提供门窗及屋面制作,并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安装。两份合同虽名称为施工合同,但主要合同义务为门窗及屋面的制作及供应,安装部分系门窗及屋面制作及供应涉及的义务,故双方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讼争两份合同中均约定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不享有管辖权,翰林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远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谢 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