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4717号
原告:***,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钟岭路1-3号恒亿大厦8楼-G。
法定代表人:晏雪飞。
原告***与被告***、厦门翰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