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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1民初275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作合并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2019年9月,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纬六支路南侧经三路东侧纬七路北侧官渡四号路西侧地块的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发包给原告及第三人施工。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具体包括5栋高层住宅、1栋公寓办公、沿街商业以及二层地下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案涉工程于2022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0月25日,案涉工程完成二审结算审核,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确定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209836172.12元。另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5条约定“本工程取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1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物业公司确认后,甲方将合同结算价的1.8%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合同结算总价的0.015%作为防水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5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全部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案涉工程合同结算价的1.8%质保金3777058.34元已于2024年1月6日达到返还条件,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特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3777058.2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4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判决确认原告在3777058.24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2025年11月6日,原告以自2025年1月6日起被告还应支付第二笔质保金2486558.64元为由,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6263609.7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777051.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4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486558.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判决确认原告在6263609.73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一、原告未完成现场质量整改之前,无权主张质保金及相关费用。案涉合同第14.5条约定“本工程取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1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物业公司确认后,甲方将合同结算价的1.8%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合同结算总价的0.015%作为防水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5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全部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原告主张质保金的前提是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或已经完成维保义务,并且经被告及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共同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原告在质保阶段未履行质保责任,案涉工程质检存在一系列质量问题,被告持续维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条件尚未成就;二、案涉工程在质保阶段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实际支出维修费用585099.19元,且维修费用持续在发生。根据合同第38条18.2款的约定,案涉项目因质量问题,原告未能及时维修,被告自行或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缺陷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且被告有权向原告收取第三方施工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案涉质保金应该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返还,且由原告承担585099.19元的维修费及20%的违约金,合计702119.03元;三、案涉项目的1栋2801、2901号房主体存在质量问题,已经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原告交付的不合格建设工程,被告需向案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被告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承担被告的直接损失,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在案涉工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主张返还质保金及支付款项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在质保金返还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其主张的逾期利息不应该得到支持;四、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首先,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案涉项目存在主体质量问题并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在建设工程不合格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主张享有案涉项目的优先受偿权;其次质保金是对质量的一种担保方式,系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由原告对案涉工程的质量担保,其性质属于质量保证金。质量担保的保证金,不再属于工程价款。因此原告对自身提供的质量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质保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五、关于本案的担保费,不属于原告为实现权利必然发生的费用,双方也未就该部分费用负担进行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就其支出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因此其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关于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第三人某丙公司针对本诉陈述称:质保金的返还属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由法院依法审查。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其他应付款项由第三人另寻途径解决。 被告某乙公司反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及第三人于2019年9月签订《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反诉被告系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工程内容为施工总承包,具体包括5栋高层住宅、1栋公寓办公、沿街商业以及二层地下室。反诉原告于2021年将反诉被告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中的1幢28层2801号、1幢29层2901号商品房向业主出售,交付后上述两套商品房均出现主体质量问题,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符合退房条件,由此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失1323464元。根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第38.4条约定,反诉原告有权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结合合同附件18的约定,反诉被告承诺因质量问题造成小业主质量索赔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直接从任何应付我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万元作为合同违约金”。因此,因反诉被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两户业主向反诉原告主张质量索赔,反诉原告有权要求反诉被告承担40万元的违约金。故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1323464元及以132346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70920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以61425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0元;三、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反诉被告某甲公司辩称:案涉项目住宅和公寓是精装交房,反诉被告仅就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反诉原告所称的质量问题与反诉被告施工内容无因果关系。反诉被告已完成合同项下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由反诉原告委托的监理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过质量检测、监督,监督单位并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参与案涉项目的主体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桩基工程施工单位、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于反诉被告,其主张的工程质量存在一果多因的情形,不能简单认定应由反诉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三人某丙公司针对反诉陈述称:反诉原告主张的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反诉被告施工质量问题所致,由法庭依法审查,与第三人无关。 当事人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组织质证。根据双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一、某乙公司于2019年9月与某甲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签订《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列某乙公司为发包方、甲方,列某甲公司及第三人为承包方、乙方。该合同协议书部分载有“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昆明市官渡区纬六支路南侧经三路东侧纬七路北侧官渡四号路西侧地块;3.工程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20561.51㎡,总建筑面积为124433.51㎡,地下室总建筑面积31876.15㎡。具体包括5栋高层住宅,建筑面积16522.52㎡;1栋公寓办公,建筑面积20675.75㎡;沿街商业,建筑面积为7209.63㎡;公共配套等(合计建筑面积2689.51㎡)以及二层地下室。住宅、公寓为精装交楼(暂定),沿街商业毛坯交楼;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乙方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乙方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包括:1.乙方施工具体内容:按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承建标准、承包范围(见附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总承包;以及其他甲方指定的零星工程;2.总包的管理与配合:乙方对本工程承担总包管理配合责任,应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整体策划、统一管理、专业协调,负责本工程的整体组织设计,配合各专业分包的施工,确保整体工程提前或按期竣工,并达到一次交验合格。同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四、合同价款:本工程暂定金额(含税价)166526879.14元,税额13749925.8元;不含税价152776953.34元。上述工程款不包含甲方负责直接供货的材料、设备”。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载有“24.6甲方收取乙方提交的与工程款等额的发票。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开具符合当时税收法律的发票,如果当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已由甲方代扣代缴了税金、水电费、罚款、滞纳金等,乙方提交的发票必须包括代扣代缴部分的金额……24.13如因甲方资金调度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延期付款在一个月内,乙方不计利息,也不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延期付款超过一个月,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甲方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延期付款超过60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予顺延;38.质量保修:38.2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修补完成日期内完成涉及的修补工程。若乙方拒绝修补或未能在甲方确定的日期内完成修补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项措施:(1)甲方自行或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缺陷,费用以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方式计算并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第三方施工费用总价的20%的违约金;(2)甲方接收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但工程的合同价格应予以降低,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该项缺陷给甲方带来的价值损失;(3)若该项缺陷使甲方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主要部分的利益时,可中止合同。甲方有权在损害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的全部支出总额,再加上甲方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设备和材料退还给乙方所支付的所有费用;38.3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保修规定执行,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8.4工程移交后,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于乙方维修范围,应迅速进行整改,对甲方(含甲方的工程租购客户)反映或投诉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但乙方应负有维修责任,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所有维修整改应限时完成,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载有:“14.价款支付:14.1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下述各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80%付款,并扣除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达到合同约定支付节点后,乙方于每月25日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交付款资料,甲方在收到付款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支付进度款,乙方提供的付款资料中必须有工程款的资金流向明细,以确保工程款用于本工程的人工、材料、设备款的支付;14.2现场付款形象进度确认由甲方、监理、乙方共同确认,并签署书面意见。工程款支付节点基本原则:详见工程款支付节点附件,以上仅为确定支付节点基本原则,具体支付节点以附件《分项工程形象进度造价百分比及节点支付表》为准(具体详细付款工程进度节点由区域内制定统一);14.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档案移交某档案馆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0天内付至完成工程合同价的85%,乙方必须填写《竣工房屋交接书》《竣工工程保修书》及《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单》。乙方移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付至完成合同价的88%;14.4工程竣工且移交甲方,且双方对竣工结算一审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工程一审结算造价的92%,双方对竣工阶段二审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工程二审造价的97%,剩余工程结算造价的3%为工程质保金。甲方支付结算款时乙方需提供质保金的发票;14.5本工程取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1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物业公司确认后,甲方将合同结算价的1.8%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合同结算总价的0.015%作为防水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5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全部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甲方每次返还质保金时需扣除发生的维保费用;14.6因乙方原因形成的所有质量保修、赔偿费用及乙方质量保修违约处罚均从工程质保金中抵扣。如质保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将差额补齐”。某甲公司以总包单位名义签署合同附件18“工程施工责任承诺书”,载有“我司作为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我司保证按时保质完成工程管理、施工与保修责任。我司作出以下郑重承诺:若我司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或事项,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直接从任何应付我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万元作为合同违约金,或甲方有权向担保银行主张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0%承担履约担保责任,或甲方有权选择相应的合同条款要求我司承担违约责任:●总包未全面履行施工质量全面管理责任(包括对分包的管理),引发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如小业主质量索赔等……” 二、2021年12月29日,保利天际花园项目2#、3#、4#、5#楼及部分地下室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相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载竣工验收时间2021年12月29日。2022年5月30日,保利天际花园项目1#楼地上部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相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载竣工验收时间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15日,保利天际花园项目6#楼及部分地下室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相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载竣工验收时间2022年3月25日。 三、在某乙公司委托某丁公司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情况下,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和某乙公司就“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签署《工程结算复审审定签署表》(某乙公司签署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明确复审结算审定金额为209836172.12元。《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复审审核书》所附《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汇总表》载:一、合同包干金额二审含税金额202069987.11元;二、竣工图结算调整金额二审含税金额826423.55元(其中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涉及总包责任扣款二审含税金额-864863.25元);三、其他变更二审含税金额6939761.45元。 四、在某乙公司通过保理融资及供应链融资付款情形下,第三人某丙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获“华夏资本-广发供应链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下账户付款********.06元;于2020年4月29日获某戊公司付款1940666.33元;于2020年6月1日获某戊公司付款4752720元;于2020年7月22日获取“华泰资管-供应链15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兴业银行托管专户”名下账户付款302130.63元;于2020年7月30日获某戊公司付款8394770元;于2020年11月3日获取某己公司付款6015377.25元;于2020年12月30日获某戊公司付款3644160元;于2021年8月2日获某戊公司付款10251640元;于2021年10月29日获“长江养老-供应链1号资产支持计划(第4期)”名下账户付款153182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获某戊公司付款1959608.34元;于2022年1月24日获某戊公司付款5381600元;于2022年1月27日获某戊公司付款9369505元;于2023年7月18日获取某庚公司付款1774954.86元。以上款项合计97265239.47元。 2021年1月26日,某乙公司以第三人某丙公司为收票人发出金额42298546.6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某乙公司向第三人某丙公司转账支付款项如下:于2020年1月15日付款10268695.08元;于2020年8月26日付款6570000元;于2020年9月21日付款1643936.86元;于2020年10月14日付款6070000元;于2022年3月28日付款928915.8元;于2022年3月28日付款1533246.12(两笔分别为1143246.12元和390000元);于2022年8月17日付款731576.03元;于2023年12月22日付款21961326.46元;于2024年1月31日转账支付9712363.82元。以上款项合计59420060.17元。 五、第三人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款项如下:2019年12月25日付款28919768.81元;2020年1月16日付款10018237.33元;2020年4月30日付款1962002.77元;2020年6月2日付款4799999.16元;2020年7月23日付款308292.62元;2020年8月3日付款8526827.75元;2020年8月27日付款6409754.96元;2020年10月15日付款5921950.17元;2020年11月5日付款6144389.17元;2020年12月30日付款3703413.99元;2021年8月3日付款9348806.8元;2021年11月3日付款15648777.72元;2021年12月20日付款2034337.73元;2022年1月26日付款5463413.67元;2022年1月28日付款9571705.62元;2023年7月19日付款1685339.52元;2023年12月29日付款20978592.94元(两笔分别为12978592.94元和8000000元);2024年2月8日付款9097145.62(两笔分别为7097145.62元、2000000元)。此外,某甲公司确认2021年1月26日某乙公司发出金额42298546.6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背书予其。 六、2024年2月2日,第三人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协议》,协议列某丙公司为甲方,列某甲公司为乙方,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乙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的《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工程分包合同》和其补充协议,甲方确认乙方所完成的工程已达到结算条件,关于结算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双方同意结算价(含税)为199267005.34元。此结算价包括乙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它增减费用,结算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本结算协议金额;二、甲方已依约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含税)为183744157.33元,扣款金额为0元,未付金额含税为15522848.01元(其中:质量保修金6292092.31元,质量保修金按原合同约定退还);三、支付时间:结合甲乙双方的商业交易模式和交易背景,在根据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和补充协议并充分考量各自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并确认,未付金额按原合同和补充协议之约定方式进行支付,但如果业主对甲方的工程款延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未付工程款支付顺延,甲方不构成违约并无需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五、结算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依旧需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履行乙方的保修义务等,乙方承诺承担全部保修责任及费用。如发生保修事宜,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若乙方不能按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另行委托维修单位,所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的120%在乙方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乙方未依约支付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未支付金额的20%的逾期损失……” 七、2024年6月7日,本院就黄某诉某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4)云0111民初101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所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1年6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于2024年6月6日解除;二、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前协助配合原告某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撤销手续;三、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前协助配合原告某甲办理昆明市官渡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撤销手续;四、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退还原告某甲购房款570592元;五、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某甲补偿款132000元;六、原告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3元(已减半),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2024年11月18日,本院就普某、李某诉某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4)云0111民初271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所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某乙、李某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1年7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房屋坐落:昆明市官渡区)于2024年11月5日解除;二、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协助原告某乙、李某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三、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协助配合原告某乙、李某办理昆明市官渡区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撤销手续;四、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某乙、李某购房款573312元;五、被告某乙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某乙、李某补偿款36000元;六、原告某乙、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7元(已减半),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 八、本案诉前,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某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险作为担保。就相应申请,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云0111财保16735号民事裁定。因保全申请事项,原告预交申请费50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又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就相应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作出(2025)云0111民初275号民事裁定。就相应保全申请,原告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本案第三人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以联合体名义共同与某乙公司签订《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表述某乙公司将“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庭审中,第三人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陈述双方内部曾签署联合体协议,但均未向本院提交该等协议。同时,双方陈述就2024年2月2日签署《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协议》所表述“2019年11月签订的《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工程分包合同》和其补充协议”是为了满足纳税及开票需要而签订。第三人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相应陈述意在表达在案证据所反映二者间“分包”关系表述为虚伪意思表示。经核,本案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第三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第三人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系关联企业,但在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第三人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确认系基于联合体关系及以联合体名义承包某乙公司发包工程,对案涉《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院认定为有效。基于上述合同性质及效力判定,本院对本案争议评定如下: (一)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案涉《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应认定某甲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以联合体名义承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二)某甲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和某乙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复审审定签署表》,明确“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209836172.12元。某乙公司主张其已支付工程款203404301.58元,第三人某丙公司主张其已收取工程款198983846.24元。根据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针对工程付款争议提交证据,某乙公司系以反向保理、供应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第三人某丙公司清偿价款。在双方对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事项无争议情形下,可认定第三人某丙公司实获款项金额为198983846.24元。某乙公司主张已付款金额逻辑上含融资付款情形下费用。根据关联案件审理情形,诉争工程结算审核中的“其他变更”项审核金额6939761.45元应合理判定为融资付款补偿性质费用。在某乙公司未提交其他清偿依据情形下,从在案证据而言,依联合体逻辑,可认定某乙公司实际清偿工程款金额为198983846.24元。某乙公司就诉争工程未向某甲公司直接付款,第三人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在“内部关系”逻辑下签署《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协议》表述或明确二者间结算金额为199267005.34元以及相应金额含质量保修金6292092.31元。相应金额6292092.31元,与按某甲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和某乙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复审审定签署表》明确结算审核金额209836172.12元的3%计算所得6295085.16元有2992.85元的差额。相应结算协议所表述或明确结算价199267005.34元扣减同协议表述质量保修金6292092.31元再减去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无争议的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款项192915129.13元为59783.9元。在上述二者间关系确认逻辑下,某甲公司陈述除质保金外,其应取得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在本案中仅主张要求某乙公司返还质保金。第三人某丙公司在确认诉争工程质保金归属某甲公司,明确同意某甲公司以独立名义主张质保金返还权利同时,表示其他价款清偿事项或争议由其和某乙公司另行处理。基于上述确认及权利主张逻辑,本院在本案中仅对《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质保金返还事项进行评判。 (三)案涉《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取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依此按结算审定金额计算的质保金金额为6295085.16元(209836172.12元×3%)。相应合同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1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的60%无息返还乙方;满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质保金的0.5%作为防水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满5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全部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甲方每次返还质保金时需扣除发生的维保费用”。上述合同项下工程系分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说系按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某甲公司就质保金返还问题,主张从最后一次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022年6月15日)计算质保金返还期限并无不当。结合上述约定,在期限逻辑上,合同约定的占比60%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至2023年12月25日,合同约定占比39.5%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至2024年12月25日。 (四)某乙公司以抗辩形式主张保修期内发现某甲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因某甲公司拒绝维修,其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保,现已实际产生维修费用585099.19元,要求从质保金中扣除已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及按相应维修费用50%计算的违约金,并针对其主张提交“天际花园项目中建五局质量问题应扣款统计表”“第三方维修工作通知单”“第三方维修报价、结算单”“现场原始记录表”、影像资料、维修会议记录、维修告知函、EMS快递详情单等作为依据。某甲公司反驳诉争结算审核时已扣减第三方维修属总包责任扣款864863.25元,对某乙公司提交上述证据以不能反映系其施工范围内责任为由表示不予认可。对此,根据案涉《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汇总表》,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结算时扣减了第三方维修责任扣款864863.25元,然在无详细明细情况下,系就何种维修事项进行结算扣款并不明确,和某乙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缺陷事项间关系并不足以当然判定。同时,某乙公司就其相应缺陷事项及委托第三方维修主张,并未提交在其主张委托第三方维修之前已通知某甲公司履行维保义务的有效依据,并不足以据之作某甲公司拒绝履行义务及缺陷原因论定。而某乙公司就通知主张提交的EMS快递详情单,暂且不考虑邮件装件函件的具体内容,邮寄时间基本在2024年9月之后,并不足以据之作具体责任判断。故对某乙公司相应缺陷责任承担扣款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五)某乙公司反诉主张某甲公司施工的保利天际花园1幢2801号和1幢2901号商品房在向购房业主交付后发现主体质量问题。经诉讼调解退房造成其损失1323464元,反诉要求某甲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400000元。某乙公司就其相应反诉主张,除提交前引(2024)云0111民初10154号民事调解书和(2024)云0111民初27159号民事调解书以外,提交照片、检测报告、公证费发票作为依据。某甲公司对除民事调解书以外证据均表示不予认可,并对抗不能证明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对此,根据关联案件查询,某乙公司主张对应诉讼中,案外人黄某作为保利天际花园1幢2801号房屋购房人,普某、李某作为保利天际花园1幢2901号房屋购房人,分别起诉主张所购房屋存在主体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某乙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等。某乙公司主张其提交检测报告系在为明确案外人起诉主张质量问题是否客观情形下所作检测委托。依关联案件纠纷处理情形,某乙公司相应解释具有合理性,其提交检测报告系由有资质机构作出,本院对其客观性予以确认。相应检测报告明确就保利天际花园一期1栋2901室楼板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板厚进行检测,结论为所抽检板面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率为46%,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所抽检板厚的合格率为0%,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楼板属于主体构件,根据相应检测结果,应认定某甲公司施工存在质量缺陷,且主体工程的保修义务为终身,故某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质量缺陷责任及保修义务。某甲公司主张不能判定系其施工质量瑕疵对抗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进而言之,某乙公司反诉主张工程质量缺陷属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现,应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事项处理。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但其并未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逻辑主张权利,而系将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退还购房业主购房款按损失进行主张。对此,本案争议的保利天际花园1幢2801号、2901号房屋有质量缺陷,但并非已无价值,某乙公司不具体要求某甲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亦不主张替代履行费用,其按销售价值主张损失缺乏确定性,本院不予采纳。在工程质量缺陷事项未作实际解决或处理情形下,某甲公司要求按不承担缺陷责任逻辑主张质保金的返还亦不具有合理性。基于上述争议情形,本院确定就(2024)云0111民初10154号民事调解书和(2024)云0111民初271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某乙公司应退还购房款1143904元(570592元+573312元)按应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处理,待相应缺陷责任承担问题确定后由双方再行处理。此外,某甲公司曾出具“工程施工责任承诺书”,明确“总包未全面履行施工质量全面管理责任(包括对分包的管理),引发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如小业主质量索赔等”,“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直接从任何应付我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万元作为合同违约金,或甲方有权向担保银行主张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0%承担履约担保责任,或甲方有权选择相应的合同条款要求我司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可认定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可纳入某甲公司承诺情形。但违约金属对损失的预定,应当有相应实际损失作为基础。某乙公司反诉主张退房损失,逻辑上与该等违约金约定有重合。在损失可实际确定角度,除上述购房款退还争议以外,某乙公司经诉讼调解明确应支付予购房业主的补偿款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认定构成某甲公司施工质量缺陷所致发包人损失,故对某乙公司相应损失反诉请求,本院支持178360元(132000元+5413元+36000元+4947元)。某乙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无依据表明属损失范畴,本院不予支持。基于违约金和损失同质性,对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违约金400000元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综合上述判定,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本院确认某乙公司应返还某甲公司质保金5119705.74元(209836172.12元×3%×99.5%-1143904元)。同时基于相应缺陷责任承担争议情形,对某甲公司相应质保金返还利息负担诉请,本院酌情确定并支持由某乙公司就上述应返还质保金5119705.7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某甲公司自2025年1月6日(按某甲公司期限主张)起利息。对某甲公司就相应质保金返还分段计息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某甲公司在本案诉前申请保全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又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对某甲公司两次提出保全申请事项,本案中不做评价。就相应诉讼费用,本院按合理诉讼行为确定由某乙公司负担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九)除反诉争议特定区分建筑物,某甲公司具体施工的案涉《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可认定施工质量合格,自上述认定某乙公司应返还质保金期限起算,原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定期限之内。某甲公司诉请要求确认对其施工工程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具体确认某甲公司在质保金5119705.74元范围内就案涉《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质保金实质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某乙公司对抗质保金作为担保性质款项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某甲公司《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质保金5119705.74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某甲公司自2025年1月6日起至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某甲公司在上述质保金5119705.74元范围内就案涉《昆明市保利天际花园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由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某乙公司质量缺陷责任损失178360元; 五、反诉原告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645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4763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8007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156元,由反诉被告某甲公司负担1934元,由反诉原告某乙公司负担8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