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2817号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海珠区,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某(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