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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等与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2817号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海珠区,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某(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