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71民初10673号 原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至睿(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落笔洞路3号保利碧桂园悦府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曲水天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雅江工业园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与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夜城公司)、曲水天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夜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熠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夜城公司向富利公司支付工程款18818444.62元及利息(以11783622.1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35086.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确认富利公司在不夜城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片区迎宾路与落笔洞路交叉处[证号为三土房(2011)字第015536号土地房屋权证载明地址: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荔枝沟加油站东侧YC2-47-4地块]的保利悦府项目(原三亚·不夜城项目)三期(含装修工程)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天熠公司对不夜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富利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783622.1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35086.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99735.79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9日,富利公司(乙方)与不夜城公司(甲方)签订《三亚市保利悦府项目三期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14.4条,双方对竣工结算二审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工程二审结算造价的97%,剩余工程结算造价的3%为工程质保金;专用合同条款14.5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1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物业公司确认后,甲方将合同结算价的3%质保金的50%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满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合同结算总价的3%质保金的0.5%作为防水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等等。合同还详细约定了工程内容、合同价款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富利公司组织施工,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并交付不夜城公司,工程于2022年5月12日经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于2022年5月27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富利公司和不夜城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完成结算,确定工程费用为235672443.49元,根据合同约定,不夜城公司应当在结算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4月28日前)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7%,即228602270.19元(计算方式:235672443.49元×97%),但截至目前,不夜城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216818648.01元,欠付工程款11783622.18元(计算方式:228602270.19元-216818648.01元)。此外,工程质保金7034822.44元的质保期限已届满,不夜城公司应当向富利公司返还,但不夜城公司至今未支付。 原告认为,不夜城公司未向富利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合计18818444.62元,已构成违约,不夜城公司应向富利公司支付工程款18818444.62元及利息(以11783622.1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35086.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为460789.68元)。另外,富利公司在不夜城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天熠公司为持有不夜城公司100%股权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对不夜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诉讼,并主张判如所请。 不夜城公司、天熠公司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9日,富利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与不夜城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三亚市保利悦府项目三期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合同载明:专用合同条款14.4条,双方对竣工结算二审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工程二审结算造价的97%,剩余工程结算造价的3%为工程质保金;专用合同条款14.5条,本工程取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1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物业公司确认后,甲方将合同结算价的3%质保金的50%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满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合同结算总价的3%质保金的0.5%作为防水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工程竣工验收满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5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全部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 合同签订后,富利公司依约进行施工。2022年5月12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不夜城公司验收全部合格。2022年5月27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政府部门的验收合格。2023年3月16日,经富利公司与不夜城公司结算,出具《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价款为235672443.49元。截止目前,不夜城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216818648.01元。 另查明,该工程已取得海南省三亚市土地房屋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再查明,不夜城公司设立于2011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天熠公司,持股100%。天熠公司设立于2016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保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效力瑕疵,应认定为有效,不夜城公司迟延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不夜城公司应在竣工结算二审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工程二审结算造价的97%。2023年3月16日双方结算,不夜城公司应在2023年4月16日前支付工程价款228602270.19元(235672443.49元×97%),不夜城公司已支付工程价款216818648.01元,尚欠未付工程价款11783622.18元,不夜城公司应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富利公司主张自2023年4月29日起,计算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质保金。《保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14.4条约定,质保金为结算金额3%,即7070173.3元;专用合同条款14.5条对质保金的支付作进行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满1年后10天内,甲方将合同结算价的3%质保金的50%无息返还乙方。2022年5月2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不夜城公司应在2023年12月7日前向富利公司支付3535086.65元;逾期支付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2.工程竣工验收满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起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合同结算总价的3%质保金的0.5%作为防水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即不夜城公司应扣留防水保证金为35350.86元,余3499735.79元应在2024年12月7日前向富利公司支付完毕,逾期支付利息自2024年12月8日起计算。 以上不夜城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质保金共计18818444.62元。 不夜城公司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富利公司有权请求本院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熠公司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不夜城公司仅有一名股东,即天熠公司。天熠公司未到庭,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不夜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向原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8818444.62元以及利息(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以11783622.1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9日起计算;2.以3535086.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3.以3499735.79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8日起计算); 二、确认原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三亚不夜城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18818444.62元的范围内,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片区迎宾路与落笔洞路交叉处[证号为三土房(2011)字第015536号土地房屋权证载明地址:三亚市河东区迎宾路荔枝沟加油站东侧YC2-47-4地块]的保利悦府项目(原三亚·不夜城项目)三期(含装修工程)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曲水天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37475.4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