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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1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南昌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4)赣0104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某甲公司将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的行为系转包,进而认定《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编号:南昌FB-2019(20190012)0001](下称专业分包合同)无效,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案涉项目中,某丙公司系项目开发商,并将案涉工程发包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有权将案涉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且某乙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料,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转包情形。 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定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共同支付质保金414221.29元,且某甲公司还需承担资金占用费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第一、根据专业分包合同13.1条第一款“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某甲公司有权在未收到业主方质保金的情况下,不予支付某乙公司。本案中,某丙公司自认“我公司现在还欠某甲公司的有:本案诉讼的金额2%的质保金扣除已产生的维修扣款152438元后的金额,以及尚未到期的1%的质保金”,因此,某甲公司有权不予支付质保金。第二、根据专业分包合同13.1条第三款“进度款与工程质量挂钩,乙方报送工程进度时应附《分项工程验收单》,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的约定,若项目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某甲公司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在案涉证据材料《关于和光J01、J02地块交付前第三方维修扣款会议记录》《(附件二)第三方维修分摊表》中某乙公司就其中记载的维修扣款是认可的,但是在质保金请款过程中又否认了维修扣款的事实,这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导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质保金金额产生争议,某甲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暂缓支付质保金。因此,某甲公司就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过错责任,也就不应向某乙公司支付质保金,更不应承担资金占用费。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内容错误,某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某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某丙公司辩称:对某甲公司的上诉我方无异议,本案是合法分包,某乙公司只能向某甲公司主张工程付款,无权主张某丙公司向其支付任何款项。本案系因某乙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早已确认的维修扣款,在付款流程及本案诉讼中又不予认可,导致双方对付款金额存在争议而无法支付,故本案某乙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请二审依法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请。 某乙公司辩称:我方是给某丙公司施工,工程款都是由某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由某甲公司支付给我方,所以某丙公司代理人所说并不成立。合同合法有效且已达到支付条件。 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某乙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质保金414221.29元,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亦应由某乙公司承担。一、本案某乙公司主张的质保金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导致一审判决支持某乙公司主张质保金的诉请,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根据《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第六条第25款、附件十七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细则第四章第二节第十八条约定,结合某乙公司提交的《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下简称分包合同)第13.1条第八款约定,某乙公司收取结算款时应提交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单》等在内的完整请款资料。这既是合同明确约定,也是某丙公司作为国企,因涉及国有资产,实际付款所必要流程。而本案某乙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确认,因其不认可在其本案主张质保金支付中依约扣除已实际产生维修扣款152438元,其至今仍未依约提交其本案主张质保金的完整请款资料的事实。根据上述事实,某乙公司本案主张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其无权主张该笔费用。一审法院遗漏上述重要事实,导致错误判决支持某乙公司主张质保金的诉请,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同时,某乙公司自身违约行为导致本案质保金无法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某乙公司无权主张某丙公司向其支付任何质保金,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一方面,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乙公司无权向某丙公司主张工程款。另一方面,本案一审庭审各方当事人已确认,事实上,某丙公司根据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一直是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某丙公司从未向某乙公司支付本案任何工程款。因此,无论是从合同签订还是实际履行角度,某乙公司均无权直接向某丙公司主张支付本案质保金,请二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某丙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支持某丙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同上诉意见一致,另外,本案中某乙公司一直对质量维修扣款152438元不予认可导致后续的请款流程无法正常运转。因此,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又因为某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后续款项,导致某甲公司不能向某乙公司进行支付。基于以上两点,某甲公司不应向某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某乙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已达到付款条件,某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时间,我司多次沟通请款并提交请款资料,但某丙公司迟迟未付款。维修扣款的事宜我方认可一审判决。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应付未付合同欠款质保金共计566659.29元。2.请求判令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566659.2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请求判令某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某丙公司(甲方、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洪都某某厂区项目**],该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昌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批量精装修施工工程。2、工程地点:南昌市某某厂区边。3、工程内容……承接本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入户大堂层、地下一层及标准层的室内固定装饰施工(地面、墙面、天棚等),公共区域装修,电梯轿厢做好施工期间的成品保护,交付后立面大芯板铺贴(6个面的成品保护),电梯厅门套,及其他不可移动家具的制作、安装,具体包含地面铺装、天花吊顶,墙面装饰(石材、电梯门套等图纸内容),装修区城内及户内末端用电点位的插座面板、开关面板、灯具安装及接线,以及设计更改和增加内容的包干工程及完工后的卫生清洁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1、承包范围:一标段,1#、2#、3#、4#,10#和11#楼公共部位装修和室内批量精装修,其中楼栋住宅总建筑面积约81648.34㎡,界面划分详见附件18。2、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除甲方负责直接供货的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检验检测、包验收,包成品保护、包赶工措施、包冬季施工措施、包材料运输及甲供材的二次搬运、包保洁以及含税总价包干等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95天,暂定开工日期:2019-09-01;竣工日期:2020-09-30。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按合同工期推算。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国家和本地区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五、合同价款。本工程总价包干(含税价):人民币27218806.85元;税额:人民币2247424.42元;不含税价:人民币24971382.43元。上述工程款不包括甲方负责直接供货的材料、设备费用……七、承诺。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八、合同生效与终止……2、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甲方、乙方完成包括工程移交与竣工验收结算、保修期满、乙方解决全部保修问题等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4.3关于工程发票的要求……(6)乙方收取的全部工程款、奖励款等其他价外款项为含税价,需依据第3条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9)乙方需在申请结算款时提供包括结算款及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发票……25.2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甲方按下列节点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1)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每月25日向监理提交请款报告,经监理单位核实工作量后,由甲方确认,甲方核实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3)工程交楼率达20%以上或竣工备案起三个月,且乙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4)工程结算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25.3甲方保留合同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满1年后10天内甲方返工程结算总价的1%;满两年后10天内甲方扣留工程结算总价的1%作为防水保证金后,返还全部剩余质保金;满5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扣除甲方支付的属于乙方保修责任的保修费用后返还其余质保金……25.9乙方收取结算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含质保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11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的罚款,如甲方采取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方式,乙方应按扣款前的应付款金额开具发票。25.12如因甲方资金调度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延期付款在一个月内,乙方不计利息,也不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延期付款超过一个月,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甲方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延期付款超过60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予顺延。”该合同上盖有某丙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某甲公司公章。 2019年9月,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编号:南昌FB-2019(20190012)­0001],该合同载明:“甲方向乙方就地处南昌市某某厂区内的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项目专业分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1.1、资质证书号码:***11。2、发证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3、资质专业及等级: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1.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21年11月14日。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67**。1.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可字(2017)014503。第二条:分包范围及方式。分包范围:一标段:1#、2#、3#、4#、10#和11#楼公共部位装修和室内批量精装修,其中楼栋住宅总建筑面积约81648.34㎡。按照图纸设计说明的要求,承接本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入户大堂层、地下一层及标准层的室内固定装饰施工(地面、墙面、天棚等),公共区域装修,电梯轿厢做好施工期间的成品保护,交付后立面大芯板铺贴(6个面的成品保护),电梯厅门套,及其他不可移动家具的制作、安装,具体包含地面铺装、天花吊顶、墙面装饰(石材、电梯门套等图纸内容),装修区域内及户内末端用电点位的插座面板、开关面板、灯具安装及接线:以及设计更改和增加内容的包干工程及完工后的卫生清洁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期、包质量、包现场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施工现场二次运输、包该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内施工图中所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包竣工资料。其他:包检验检测、包成品保护、包赶工措施、包冬季施工措施、包材料运输及甲供材的二次搬运、包保洁以及含税总价包干等承包方式。第三条:合同金额及税票:3.1、合同含税总价26674430.71元;不含税总价:24471954.78元;3.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3.3、乙方结算造价按照甲方与业主方最终结算计价原则总价下浮2%计算。第四条:合同价款及调整。4.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4.5、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及调整办法:详见附件1《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南昌ZB-2019-0012,合同协议书-第九条、其他约定……第五条:工程工期。本分包工程开工日期:2019年9月1日(以甲方指令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395天(以甲方进度计划为准)……第六条:质量要求。6.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国家和本地区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6.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验收不通过的按工程总造价的2%承担违约金;某丁公司要求,按工程总造价的1.5%承担违约金……6.7、工程的验收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第七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洽商、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以倒顺序时间解释);(2)本合同及相关附件;(3)合同清单;(4)乙方向甲方做出的各项承诺;(5)本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11.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9、乙方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施工义务。乙方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甲方违反总承包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所有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以及最终验收所需的所有工作……第十三条:工程款支付及结算。13.1、合同范围内的支付方式为:一、具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参照《附件一》总包合同版本执行;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数。(1)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程款,经监理单位核实工作量后,由业主确认,业主核实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3)工程交楼率达90%以上或竣工备案起三个月,且乙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业主签字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4)工程结算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二、甲方保留合同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满1年后10天内甲方返工程结算总价的1%;满两年后10天内甲方扣留工程结算总价的1%作为防水保证金后,返还全部剩余质保金;满5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扣除甲方支付的属于乙方保修责任的保修费用后返还其余质保金……八、乙方收取结算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含质保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四条:违约、索赔及争议。违约金说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事实遭受的滞纳金、税金、罚金和政府决定的款项,因违约事实向第三方支付的工程款、赔偿索赔款、停工窝工损失、代付第三方工程款、代为垫付农民工工资款,因违约事实造成的执行法院裁决等的相关费用、律师费、诉讼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赔偿等。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14.1、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1)甲方未按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按约定支付款项时,因发包人(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支付困难时,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因甲方单方原因造成付款延期3个月以上的,应按超过3个月以上延期部分时间、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和合同约定应付未(延期)付款金额及按照单利计算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包含延期付款利息)……14.2、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1)乙方未按条款约定如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7天(含)以内的,按2000元/日承担违约金;延误超过7天的,按20000元/日承担违约金。过程工期连续延误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扣除履约保证金。(2)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4)乙方未按条款约定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负责整改直至合格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工期损失。(5)乙方未按条款约定按时提供结算报告和资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甲方出具的结算为准……16.7、本合同一式陆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附件。清单附件1:《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1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南昌ZB-2019-0012……”该合同上盖有某甲公司公章和某乙公司公章。 《工程竣工验收单》《移交记录表》显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2021年6月达到移交条件,2021年9月29日移交保利和光物业服务中心。 《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显示:合同名称:南昌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批量精装修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洪都某某厂区项目(南昌航飞)合20190188,承包合同一审审定金额28332954.93元,结算款供应链一审审定金额145592.69元,合计28478547.62元。该表上盖有某丙公司公章和某甲公司的公章。 《关于和光J01、J02地块交付前第三方维修扣款会议记录》显示:2022年1月4日,和光J01、J02地块交付前第三方维修扣款,由项目部、平台工程联合召开项目会议,经会议讨论,确定事项如下:1、J01、J02地块交付前第三方维修费用及分摊比例确认(详见附件);2、精装修单位确认分摊比例,甲方在2022年1月完成项目结算款支付工作;3、精装修单位承认交付前维修扣款从合同质保金支付中扣除。会议记录上有某乙公司员工杨某及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附件二)第三方维修分摊表》显示:施工单位:南昌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23年3月;项目:保利中航城项目;楼栋号:J01-J02所有楼栋;维修内容:查验清单整改维修销项及相关工程,因维修产生二次污染开荒保洁及相关工程,入户门划痕修复及相关工程,施工面清理、成品保护、石材云石胶修补、打磨抛光、保洁及相关工程,木地板高低差、拆除踢脚线吸尘及相关工程;某乙公司含税扣款金额152438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有某乙公司员工杨某及其他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 2022年1月24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协议》,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签订的《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现已履行完毕,关于结算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双方同意结算价为27013190.11元。此结算价包括合同内所有的费用及其它增减的全部费用;本工程结算后双方均不以任何理由增减本协议书结算造价。二、甲方已依约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26163201.18元,未付金额849988.93元(其中:保修金849988.93元,保修金按原合同约定支付)。三、双方结算后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责任义务,包括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乙方履行保修义务等。如发生保修事宜,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若乙方不能按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另行委托维修单位,所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在乙方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额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乙方承诺承担全部保修责任及费用……本协议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该协议上盖有某甲公司公章和某乙公司公章。 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昌中航城项目质保期满查验报告》显示:施工单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名称:南昌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洪都某某厂区项目(南昌航飞)合20190188,户内问题已整改完成(含空置房),公区问题已整改完成,工程进行查验,未发现未解决的问题,确认支付本次请款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维修责任全部由某己公司自行承担。该报告上盖有某甲公司公章和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提交的《质保金付款申请表》载明:合同名称:南昌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批量精装修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洪都某某厂区项目(南昌航飞)合20190188;施工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范围(楼栋):1-4#、10#、11#;结算总价:28478547.62元;本期请款金额:284785.48元;累计发生额:27908976.67元;请款依据:根据合同25.3条约定,本工程自2021年6月21日(交付日)正式进入质保期,质保期满1年后10日内甲方返还结算总价1%(2022年6月21日);满2年后10日内甲方返还结算总价1%(2023年6月21日);剩下1%作为防水质保金,满五年后无质量问题,扣除甲方支付乙方保修责任的保修费用后返还其余保证金。现申请第1次质保金共284785.48元。该申请表上盖有某甲公司的公章。 庭审时,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一致确认:双方结算价为27013190.11元,某甲公司已经向某乙公司支付26163201.18元,剩余849988.93元未支付;某甲公司收到某乙公司开具的全额发票。某丙公司陈述:“我公司现在还欠某甲公司的有:本案诉讼的金额2%的质保金扣除已产生的维修扣款152438元后的金额,以及尚未到期的1%的质保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某丙公司将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某乙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编号:南昌FB-2019(20190012)­0001]应属无效。 二、关于质保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某乙公司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13.1条约定“甲方保留合同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满1年后10天内甲方返工程结算总价的1%;满两年后10天内甲方扣留工程结算总价的1%作为防水保证金后,返还全部剩余质保金;满5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扣除甲方支付的属于乙方保修责任的保修费用后返还其余质保金……”某乙公司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应予支持。关于维修扣款,《关于和光J01、J02地块交付前第三方维修扣款会议记录》《(附件二)第三方维修分摊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乙公司应负担维修扣款152438元,并从质保金支付中扣除。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约定保修金共计849988.93元,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已满2年,某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质保金,故对于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566659.29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仅支持支付质保金414221.29元(849988.93元÷3×2-152438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资金占用使用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无效,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均有过错。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对于质保金支付数额存在争议,导致质保金未能及时支付。鉴于某乙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故对某乙公司诉请某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566659.2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主张,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仅支持资金占用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414221.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10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某丙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25.3条约定:“甲方保留合同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满1年后10天内甲方返工程结算总价的1%;满两年后10天内甲方扣留工程结算总价的1%作为防水保证金后,返还全部剩余质保金;满5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扣除甲方支付的属于乙方保修责任的保修费用后返还其余质保金”。某丙公司自认:“我公司现在还欠某甲公司的有:本案诉讼的金额2%的质保金扣除已产生的维修扣款152438元后的金额,以及尚未到期的1%的质保金”。某乙公司系实际施工人,某丙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依法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应当共同对某乙公司承担支付质保金414221.29元的责任。对于某乙公司诉请某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一、某甲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质保金414221.29元;二、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资金占用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以414221.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0元(某乙公司已预交),由某乙公司负担2803元,某甲公司、某丙公司负担6837元。 在本案二审审理中,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某甲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目的:某甲公司从某丙公司承接了土建水电安装及精装修工程,某甲公司将精装修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属于合法分包。经质证,某丙公司认为: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案为合法分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主张工程款付款,其无权主张某丙公司向其支付任何款项。某乙公司认为:对该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认定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 二审庭审中,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对应返还的案涉工程质保金为414221.29元均无异议;某丙公司确认已收到某甲公司移交的某乙公司的《质保金付款申请表》等请款材料,现已发起付款流程;某甲公司承诺收到某丙公司的案涉款项后将于7个工作日内转付给某乙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关于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实质涉及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分包关系的认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分包合同效力问题;2.案涉工程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甲公司上诉认为其将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的精装修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双方合同系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且某乙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某甲公司系合法分包,该分包合同应合法有效。经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签订的《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与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范围和面积等方面完全一致,各方在一审审理中并未披露有关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的全部建设工程,某丙公司系发包人、某甲公司系总承包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二审中,某甲公司仅提交《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未提交与协议书一起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材料,且该协议书无签约时间,协议内容也未体现包含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以及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总承包人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某甲公司仅凭该协议书,不能充分证明其与某乙公司之间的精装修工程系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总承包工程项下的分包工程。一审结合在案证据、各方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实系转包合同,应属无效,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参照案涉合同相关约定以及根据《南昌市中航城项目二期J02地块一标段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协议》《关于和光J01、J02地块交付前第三方维修扣款会议记录》等材料,且某丙公司自认“我公司现在还欠某甲公司的有:本案诉讼的金额2%的质保金扣除已产生的维修扣款152438元后的金额,以及尚未到期的1%的质保金。”案涉2%的质保金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质保金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在二审审理中,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对应返还的案涉质保金为414221.29元均无异议;某丙公司确认已收到某甲公司移交的某乙公司的《质保金付款申请表》等请款材料,某戊公司内部发起请款流程;某甲公司承诺在收到某丙公司的案涉款项后将于7个工作日内转付给某乙公司。综合以上事实,某丙公司、某甲公司仅对某乙公司最初申请返还的质保金是否应扣除维修款152438元存有争议,现某乙公司对案涉质保金扣除维修款后应向其返还414221.29元已无异议,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已收取某乙公司的请款材料,某丙公司付款流程已发起,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实际就案涉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予以认可。至于资金占用使用费,某甲公司延迟支付质保金造成某乙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根据双方均存在过错的事实,仅认定资金占用使用费以414221.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某丙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9.19元,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13.32元,南昌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15.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