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85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