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434号 申请人: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泃河西路45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9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065.9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2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 065.9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