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107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9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52667712。
法定代表人:扶小孟,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 537 830.85 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吴嘉宝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