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润光谷(北京)光缆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未来科学城置汇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7833号

原告:天润光谷(北京)光缆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祖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北京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9区1号。

法定代表人:扶小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南,北京辰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未来科学城置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南楼2层207房间。

法定代表人:邱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昱,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曚,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天润光谷(北京)光缆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未来科学城置汇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诉讼案由及诉讼主体需要变更,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润光谷(北京)光缆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润光谷(北京)光缆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判 员 曹松清







二〇二一年 四月三十日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