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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某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3885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26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国际中心****商业**3-9至3-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5924K。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用代码1250038345064021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