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湖州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5079号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999-1000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诉讼费后,未按规定期限进行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