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25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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