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25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