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锐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博锐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洋县中医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英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23436015457R。
法定代表人:翟小红,该院院长。
上诉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洋县中医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3民初2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从其约定。2020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四条第四款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应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二、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汉台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向洋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的办公地点在汉中市汉台区XX园XX楼XX室,能够证明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汉中市汉台区。而且,《评标报告》、《洋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洋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公告》该三份材料均能显示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中的开标地点、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为汉中市建设工程发承包交易中心,而该中心的位置就在汉中市汉台区。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管辖法院约定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汉台区即是被告住所地又是合同履行地,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管辖约定的地点,必须是与实际争议有联系的地点。上诉人陕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陆 波
审 判 员 孙俊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
书 记 员 闫炳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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