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民初16号
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梁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翰林,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西南山
法定代表人田琴香,职务主任。
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诉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以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9.42元,减半收取1789.71元,由原告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审判长 栗向东
审判员 郭树青
审判员 常旭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解改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