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终字第00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萧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叶能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兆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兆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正将自动化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二审申请对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产生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进行司法鉴定,被上诉人苏州兆丰塑胶有限公司亦同意进行鉴定,而设备质量关涉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丁 兵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