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773号
原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通知原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守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