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古亭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9310878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H11T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鲁0703民初6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春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