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379-1号
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439055。
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航海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子扬、白彦,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H11。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北五路56号河南森源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治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被告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