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10号(厂房一)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仅代理立案事宜) 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二环新兴产业基地2号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016026168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仲裁委员会(2021)渭仲字第101号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7660元,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有10辆汽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银行账户信息;根据被执行人报告的不动产和动产均系该局办公设备及业务车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的10辆汽车,为环卫车、洒水车及公务用车等),不宜处置;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案代理人谈话时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曾在工商银行营业部韩城支行开设账户,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在线下以1200万元额度对该账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2月23日止),目前该账户余额为0元。本院又于2022年5月18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该银行账号查询,但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依然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中,由于申请人未再委托代理人与本院联系,亦未派人来院面谈(书面函告我院与该公司负责联系人为***,联系电话183********95),因此本院多次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并与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双方对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得知,在与该案同一执行时期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内还有(2021)陕05执250号案件,由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和2日,两次电话向申请人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四、建立健全速裁快审快执机制-19.推动速裁快审快执案件诉讼程序简捷化-其中探索简化执行案件财产调查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进行财产调查的意见”,对该案不再进行财产调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再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对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等措施后,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