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58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713950E。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10号(厂房一)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0557657X1。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108国道旅游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陕05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扣划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2年9月2日、2022年12月14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你公司需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无车辆登记等信息。
3、在韩城市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7、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9955236.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