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飞,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XX,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申刚,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初4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判决:1、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项目款18621900.72元及利息(以1099696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1862190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631元,由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913元;由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42718元。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4月7日、9月23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查询结果有反馈,已做网络查控结果分析。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家机关,申请执行人是知悉其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的。本院已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还款事宜,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表示愿意协商,但需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还款方案上报韩城市政府后才能做决定。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催促其前来人民法院或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进行沟通,但申请执行人一直未与被执行人联系也不来人民法院协商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四、建立健全速裁快审快执机制-19.推动速裁快审快执案件诉讼程序简捷化-其中探索简化执行案件财产调查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进行财产调查。”的意见,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我院另有一起执行案件,案号(2021)陕05执250号。该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4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上述原因,决定对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不再进行调查。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明确进行了告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或者本院经相关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张战武
审 判 员 王颖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安卫军
书 记 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