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市米格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锐丰体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3民初150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米格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9N。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艳龙,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锐丰体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肇庆新区体育中心篮球馆一楼C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1UCEW46。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厂房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0E。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广州市米格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锐丰体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米格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米格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09元、财产保全费3829元,共9038元,由原告广州市米格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仲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