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81民初1417号
原告:韩城韩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YD3J25U。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XX镇市(厂房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XXXXXX3950E。
法定代表人:张凯恩。
本院在审理韩城韩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韩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韩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元,减半收取1314.5元,由原告韩城韩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向 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