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昆明湘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3民初4620号 原告:昆明湘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马路金马寺东南侧水木山居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华区春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花渔沟村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湘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湘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湘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湘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计496元,由原告昆明湘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