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3037号
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花渔沟村398号,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平江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金平县金河路5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平江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平江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平江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4元减半收取5312元,由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