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昆明灏煜灵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03民初2390号 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花渔沟村3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寅、***,系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灏煜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二期4幢1**3105号。 法定代表人:**晟煜。 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灏煜灵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76518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被告欠款未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1月7日为28939.7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4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HT-20070405-0318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总价1450000元的机器设备。后又于2008年9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HT-20080901-0780的《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4500元的机器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能全额付款。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确认被告因为合同HT-20070405-0318及HT-20080901-0780欠原告货款共计765181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原告全额支付所欠款项。原告对该款项一直进行催收,要求被告还款。然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偿还该欠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欠款未付之日为2020年2月28日,该诉讼请求自2020年3月1日起算。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核对原件后,结合证据形式及内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补充事实如下:在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欠款总计765181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65181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700000元;约定若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则应承担自欠款之日起所欠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且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被告收到原告提供之货物后并未如约支付全部价款,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剩余价款76518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从案涉《协议》可以看出截至协议签订之日已届支付时间的款项为765181元,但被告仍未支付,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及《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支持原告主张的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灏煜灵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5181元; 二、被告昆明灏煜灵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茨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以前述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71元,由被告昆明灏煜灵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