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荣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洛县荣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5民初253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甘洛县荣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16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甘洛县水利局,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甘洛县荣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商对案涉工程进行庭外结算,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