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永友石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25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东段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孵化园10号A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永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永友石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永友石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永友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永友石材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在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呼和浩特永友石材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执行线索。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已于2018年4月9日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5)武商初字第0001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拍卖两次、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ed QgBexs gd AfBfgd h AgeXgGfd h AgBgd ef[fffh AgetBzfwd gd Ugfy,go AgeLb kXees gd Zgffzf,fo reeXfgfw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