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24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东段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孵化园10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罗春广,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铁道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爱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照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办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2020年5月21日、7月3日对被执行人启动总对总查控;2020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明的房产与不动产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另案处理完毕;2020年7月31日与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牧都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处于失联状态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建臻

审 判 员  王洋海

人民陪审员  李爱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塔拉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