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民初509号
原告: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东段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孵化园10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中心线南33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由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边晓燕
审判员*****
审判员苗繁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雯
书记员旗香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