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505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沃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沃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沃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75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111元,合计8186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沃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8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