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5261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51811R,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鹤,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8311099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106。
法定代表人:翁金命。
原告天津市塘沽***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沽***公司)与被告无锡***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塘沽***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塘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塘沽***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此款已由天津市塘沽***阀门有限公司预交),由天津市塘沽***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博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春凤
书 记 员 宦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