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市沃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津市麦雷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3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艳,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沃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津市麦雷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北于堡工业园赤欢路北。
法定代表人:蔡碧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沃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3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沃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了网络查询,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5277元,扣除820元转为执行费外,余款24457元已经发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的督促下,被执行人已经将自己企业的名称更改为天津市麦雷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沃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3执100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李中华
审判员 刘春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治良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