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3681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51811R。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190330H。

法定代表人:旋凤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斯公司)与被告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川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蔡智群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特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特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塘沽沃特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侵权商品销售链接;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3年1月23日,注册资本5588万元,实缴资本2588万元,主营业务为阀门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具有显著性的“沃特斯”三个字是企业字号。2017年7月28日,原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在“阀门”类产品上使用“塘沽沃特斯”商标,原告非常注重产品质量,多年来持续创新研发及品牌宣传推广,企业知名度不断提升,并多次获奖,产品销售全国各地。被告安川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店铺,销售阀门产品,在产品标题上使用“天津塘沽沃特斯”字样,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审查,且明知平台多家店铺存在上述侵权行为,仍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安川公司书面答辩称:答辩人没有故意侵权的主观意图,对使用该商标的标题并不知情。阿里巴巴运营时请了好几个业务员帮忙发布产品,在答辩人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发现有使用天津塘沽沃特斯Z45X-16Q暗杆弹性座封闸阀。发布的产品全部为线上销售,链接中没有该标题下产生的任何一个订单交易,对原告并未造成实际损失。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二、答辩人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三、答辩人尽到了事后合理注意义务。原告诉前未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答辩人收到诉状后确认该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庭前答辩人再次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注册号为“×××96”的“塘沽沃特斯”商标于201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金属管道、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五金器具。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原告注册号为“×××44”的“”商标于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管道弯头、金属管道街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2015年12月30日,该商标被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

2019年10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金凯向天津市泰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李金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在www.1688.com网站上搜索栏选择“供应商”,并输入“沃特斯阀门”,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店铺,并点击“天津塘沽沃特斯Z45X-16Q暗杆弹性座封闸阀(TVT)瓦特斯塘正瓦斯特”链接,页面显示金属阀门的图像,标注价格为345元。进一步查询该商铺企业信息,确认店铺经营者为被告安川公司。天津市泰达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2019)津泰达证经字第3645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的网站经营者。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商标注册证、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确系第×××96号“塘沽沃特斯”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在网络销售中,商品的名称内容对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有着显著的影响。因此,安川公司在销售页面的标题上使用“塘沽沃特斯”字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本案中,涉案商品采用了“塘沽沃特斯”的名称,与原告第×××96号“塘沽沃特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六类,且均为阀门产品,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同时,在平台搜索页面输入“沃特斯阀门”即能搜索到安川公司的店铺,已经说明了安川公司通过在商铺名称中嵌入“塘沽沃特斯”字样,足以起到误导消费者认知,将自身产品与沃特斯公司产品相混淆的效果。综上,被告安川公司在销售阀门类产品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经营的网店页面上使用“塘沽沃特斯”字样,已经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认定被告安川公司侵犯原告第×××96号“塘沽沃特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同时主张被告安川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地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单价及实际销售情况、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为6000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慎审查并及时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但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其对被诉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现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再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第×××96号“塘沽沃特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875元,由被告广州安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5元(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蔡智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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