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厦门琦志靖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3304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51811R。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琦一里17号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UTA853。

法定代表人:许海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钱丹洁、徐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斯公司)与被告厦****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琦志靖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倪晓花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特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凯、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琦志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特斯公司诉称: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5588万元,实缴资本2588万元,是一家在阀门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有着雄厚实力的企业。2017年7月28日,原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在“阀门”类产品上使用“塘沽沃特斯”商标。公司非常注重产品质量,多年来持续创新研发及品牌宣传推广,企业知名度不断提升,多次获得荣誉。

被告琦志靖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店铺,销售阀门类产品,在产品标题上使用“沃特斯阀门”字样,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审查,且明知平台多家店铺存在上述侵权行为,仍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琦志靖公司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塘沽沃特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侵权商品销售链接。2、被告琦志靖公司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琦志靖公司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承担。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1、阿里巴巴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2、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3、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前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也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琦志靖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注册号为“×××96”的“塘沽沃特斯”商标于201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金属管道、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五金器具。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原告注册号为“×××44”的“TWS图形”商标于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期至2029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阀门等。2012年12月10日,该商标被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

2019年10月11日,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凯向天津市泰达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李金凯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在www.1688.com网站上搜索栏选择“供应商”,并输入“沃特斯阀门”,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下滑,点击进入页面中“沟槽软密封明杆闸阀Z81X-16Q塘沽阀门瓦特斯阀门沃特斯阀门”的链接,页面内显示阀门图片,标价220元,240元。进一步查询该商铺企业信息,确认为被告厦****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泰达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津泰达证经字第3645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的网站经营者。

本院认为:原告确系第×××96号“塘沽沃特斯”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网络销售中店铺和商品的名称内容对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有着显著的影响。因此,琦志靖公司在网店名称中使用“沃特斯阀门”字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采用了“沃特斯阀门”的名称,与原告第×××96号“塘沽沃特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六类,且均为阀门产品,应当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同时,在平台搜索页面输入“天津沃特斯”即能搜索到琦志靖公司的店铺,已经说明了琦志靖公司通过在商铺名称中嵌入“天津沃特斯”字样,可以起到误导消费者认知,将自身产品与沃特斯公司产品相混淆的效果。

综上,被告琦志靖公司销售阀门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经营的网店页面上使用“沃特斯阀门”标识,已经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应当认定被告琦志靖公司侵犯原告的第×××96号“塘沽沃特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琦志靖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同时主张被告琦志靖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慎审查并及时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但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其对被诉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且经查实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再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第×××96号“塘沽沃特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厦****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厦****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832元,由被告厦****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8元。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厦****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倪晓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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