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72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浙江良泰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鸿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丰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文话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2020年3月30日,原告浙江良泰水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浙江鸿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市海丰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文话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各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良泰水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69元,减半收取15535元,由原告浙江良泰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张继林
审判员 吴 静
书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