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崇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崇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1624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平安路小康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台州崇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计算),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