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3952号
申请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刘陀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万达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万达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达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达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