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37执保145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 法定代表人:**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中通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名下8.5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