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37执194号 申请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 法定代表人于颍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中通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7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