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好喜,鱼台张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王国弦,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被告: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南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36009。
法定代表人:王传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国弦、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璐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梅
书 记 员 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