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1执561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55868351,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文明。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7360001L,住所地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402。
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苏0581民初317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告江**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常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00元及利息(以84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2元,由被告江**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7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7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19年8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车辆,期限二年,未实际控制,2019年8月19日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3幢115、4幢613、2幢517不动产,期限三年,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2019年12月13日冻结一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划拨该账户银行存款1348.62元,未发现其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2019年11月7日,本院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6、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案执行标的8892元,利息,已执行到位1348.62元,其余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控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谈嘉程
后附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