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9839号 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 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姬 园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