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保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亚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IWWRAN8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南路69号1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万超,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梁山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4940534359,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谱***东(**交通设备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YU340,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庆诉被申请执行人梁山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梁山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向本院提供担保出具保单号为206540485202200000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梁山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