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辖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越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上诉人科越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4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科越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根据起诉状的内容可知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法院有约定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中对争议解决管辖法院明确约定“向出租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因此,原审裁定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