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2民初617号
原告:***,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广州市增城哈喽童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UN8737L,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新市场18号。
经营者:***。
第三人:四川汇安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2单元7层4、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28740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汪***、广州市增城哈喽童装店、第三人四川汇安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