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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2民初617号 原告:***,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广州市增城哈喽童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UN8737L,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新市场18号。 经营者:***。 第三人:四川汇安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2单元7层4、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28740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汪***、广州市增城哈喽童装店、第三人四川汇安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